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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2號)
2024-01-30 瀏覽量:242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經第3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4年1月8日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應當具備從事交通運輸工程施工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通過安全生產考核后方可任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施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決策權、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董事長、經理。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由施工單位書面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的人員,主要包括項目經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施工單位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為考核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考核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領域,每個領域按照崗位類型均分為主要負責人考核、項目負責人考核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

安管人員應當按照考核合格證書明確的工程領域、崗位類型從事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申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公路工程或者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已建立勞動關系;

(二)安全生產考試成績合格;

(三)申請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的,還應當具備公路工程或者水運工程相關專業(yè)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并公布安全生產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產考試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己瞬块T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考試年度計劃,并在考試舉辦30日前公告考試時間等考務內容。

第八條? 安全生產考試成績合格人員應當自取得考試成績之日起1年內申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在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繼續(xù)教育學時要求后方可申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一)因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相關刑事、行政處罰且未履行完畢;

(二)申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的,被依法終身取消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資格;

(三)申請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的,年齡超過建造師執(zhí)業(yè)年齡;

(四)申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的,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單位,通過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相關信息系統(tǒng),向施工單位注冊地考核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在線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并對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考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的,還應當提交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考核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開展許可工作。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考核部門應當準予許可,頒發(fā)相應的考核合格證書。

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3年,證書式樣及編號規(guī)則由交通運輸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xù)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學時。

第十三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原考核部門提交延續(xù)申請。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原考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決定,證書有效期延續(xù)3年: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

(二)完成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的學時。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原考核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十四條? 安管人員受聘的施工單位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考核部門申請辦理考核合格證書變更手續(xù)。

安管人員的崗位類型或者從事的工程領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五條? 安管人員申請注銷考核合格證書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原考核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繼續(xù)教育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安管人員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考核部門。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管人員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安管人員實施信用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安全生產考核。

第二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施工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己撕细褡C書6個月至12個月,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考核合格證書,并處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己撕细褡C書3個月至6個月,并處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己撕细褡C書6個月至12個月,并處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考核合格證書,并處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鐵路、民航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及監(jiān)督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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